2009年淮安市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补充说明
为方便考生报名,根据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事局《2009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经研究,现将我市招录公务员工作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业问题
招录职位专业要求为专业类别的,按《公务员招录考试参考目录(试行)》执行,其中“商务贸易类”专业,可报考专业要求为“经济管理类”的职位;“电子信息类”专业,可报考专业要求为“计算机(大类)类”的职位。
二、关于政治面貌要求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党员和中共预备党员均可报考。
三、关于政策性安置条件
1、“夫妻分居”是指夫妻中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其配偶可报考在淮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清河、清浦、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职位;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2、“父母身边无子女”是指父母具有本市常驻户籍和固定住所,身边无子女照顾。子女可报考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清河、清浦、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只限报考军人服役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军人服役地在清河、清浦、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军人服役地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四、关于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的填写
“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为网报信息必填项,所有人员需如实填写,下列人员还须说明相关情况:
1、根据《简章》规定,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含2009年应届毕业生)人员报考,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因此外省、市户籍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员可以报考我市职位,须在网络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已取得普通高校本科学历”。
2、报考法院、检察院法律专业的非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网络报名系统“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报考招录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职位的人员,需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的相关情况。
4、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需在“考生简历及其他说明信息”栏中注明“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或军人配偶等详细情况。
五、面试前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面试前,拟资格复审人员除提供《简章》和职位要求相关材料外,下列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须提供人才服务机构或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2、符合“夫妻分居”条件报考人员须提供结婚证、在淮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证明。
3、符合“父母身边无子女”条件报考人员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需提供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队)批复。
5、有外语、计算机、学位等要求职位的拟资格复审人员还须提供职位所需外语、计算机、学位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